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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网站医疗废水处理方案(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3-11-25 12:39:34人气:

  维基体育官方网站医疗废水处理方案(精选5篇)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未分类摸底建档、未分类包装收纳、未分类统计产生数量、未办理转接登记手续,医废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定期采取消杀灭措施,未落实职业安全防护,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未规范消毒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不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1)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4月-5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排查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县级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5月-6月)。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排查整治情况抄报同级生态环境局,重点疑难问题会同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

  分阶段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信息化管理。

  2020年底前,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2021年底前,全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

  (一)加强组织部署。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梳理各区域、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组织排查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环节,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数据对接等工作。将排查整治对象清单报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以外非法丢弃、倾倒、堆放、倒卖医废或将医废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废经营处置活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生态县建设”战略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局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县创建生态县的目标顺利实现。

  2、结合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配合乡镇不断改善农村卫生状况,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确保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在90%以上。

  4、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系统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县创建宣教活动,在系统内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1、县疾控中心根据《甘肃省农村应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实施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提高农村饮用水监测的覆盖率。

  2、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收集,做好全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部分分散式供水点供水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全县农村供水有关数据资料。

  3、结合生态县创建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对创建生态乡镇、村供水工程水质的日常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对所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水样监测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20__年安排创建生态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大于95%。

  1、今年是我县连续实施中央农村改厕项目的第四年,县爱卫办要在认真总结前三年项目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项目督导组专家的意见,重点把好中央项目村的落实、项目村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改厕健康教育三个关,进一步提高项目技术指导能力,确保中央项目质量。

  2、普及全县农村的公厕、户厕无害化改造工作,积极扶持中心村的改厕工作,在中心村全面清除简易厕所、露天粪缸,按人口比例规划建造无害化公共厕所,确保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在90%以上。

  1、认真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

  2、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并按照要求全面开展考核,同时督促各医疗单位将医疗废物按规定统一收集,并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理。乡镇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偏远地区必须达到《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县环保局和卫生局同意后方可就地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3、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强化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全县各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率达100%。

  创建生态县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有效载体和内在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创建意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统一到位,宣传服务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生态县创建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生态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详细实施计划,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高标准、高效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卫生局将成立生态县建设督查考核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创建工作开展督导,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县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指导和规范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对公众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1.1县卫生局在县政府和市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2.1.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做好突发事件时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3.2.1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

  3.2.2接到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态势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传染病发生、暴发和流行的,应当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突发事故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情进程。

  3.3.1首次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事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态势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3结案报告:事情基本终止,办公室应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1.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1.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4.1.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4.1.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卫协分会要对所辖区域的村卫生所、医务室及其它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同时上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过渡时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负责本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方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医疗(含部、省属和驻*辖区内的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坚持规范设点、布局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时、定点、专人负责收集的原则;坚持依法统一管理、强制执行的原则。

  (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7月20日以前,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放医疗废物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由区环保局依法处罚(见附件1)。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消毒、收集、贮存、管理。

  (三)*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焚烧设施、设备一律停用。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社区医院、个体诊所、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按*区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时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区域划分表之规定进行收集。(见附件2)。

  (四)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区过渡时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处置费,原则上按每袋(5公斤,规格600mm×600mm)15元收取处置费(见附件3)。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气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6.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9.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作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号文件(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二章规定执行(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件4)。

  1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受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示。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受化学性医疗废物。

  4.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是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5.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一)各单位领导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医疗废物的监控部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严格管理、杜绝环节漏洞,注重落实,真正做到医疗废物管理有法可依、责任到人。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全县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X土领办〔2018〕X号)、《XX市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底数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为解决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产废收集困难的问题,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场所。以五个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现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负责收集和暂存辖区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建设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高标准建设,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县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各自医废暂存点,基层诊所、卫生室等产生的医废由管辖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设立的暂存点负责收集、贮存。全县范围内产生的医废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统一收集处置。

  1.分类收集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予以收集,装入贮存箱或周转箱内;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使用双层专用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确保封口严密;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移交运送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暂存点之间的运输问题,采取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上门收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转运。收集、送交、转运时间不超过48小时。小型专用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定期消毒,此类车辆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暂存点之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不得用于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运输。

  3.暂时贮存场所管理。各医废暂存点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悬挂(张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能储存一个月数据的电子秤,消毒设施等。明确专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盛装贮存容器,并分别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贮存容器和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洁;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程中双方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废物运输的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XX县卫生健康局和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作出处理决定。

  XX县卫生健康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或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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